1、罗志元已通过书面形式请求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和鹿邑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对罗志元的辞职请求,建议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
2、鉴于罗志元包养情妇事实成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经中共鹿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罗志元开除党籍处分。
3、关于原告李珊珊与被告罗志元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由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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