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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罗田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私下公款赔偿事件中城管执法局不能变成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4/2/16  浏览数: 505 次  浏览字体:[ ]
  

针对2月11日网友发帖称湖北罗田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私下公款赔偿事件,14日,罗田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学文介绍,丰某下班后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属个人行为,按规定执法局可以不管这个事,但事发后几十名家属情绪激动,找到执法局。为尽快平息此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执法局前期垫付赔偿款64.8万。1月26日执法局已提起诉讼,起诉当天出席与举办宴会的人员以及送丰某回家的三方面人员共9人,要求他们偿还垫付款项。

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在遇有第三方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的情况下,通常取得投保人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对责任人的追偿权。毋庸置疑的是,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款,是以约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间是没有这种因私人活动受害而先行垫付赔偿款义务的。张大队长既然明知丰某系下班后参加的朋友生日聚会,系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执法局就没有代他人尤其是与该局无关的人先行垫付赔偿款的理由。而且,执法局作为国家机关所动用的是公款,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运用,不能任意挪用。

至于说事发后几十名家属情绪激动,找到执法局,为尽快平息此事,执法局就先行垫付赔偿款,显然不是正当理由。死者家属是否这么不通人情、不向相关责任人寻求赔偿而非要找单位无理取闹,即便果真如此,单位也应当晓之以理,耐心劝导他们向责任人主张赔偿。即使家属们不讲道理、不听劝说,执法局作为国家机关和执法者,也应当坚持原则,依法行事。哪能因为当事人情绪激动和缠闹就没了法度呢?

谁都明白,真正平息事件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运用公理和法度把事情调整到公平合理状态。也只有在公平合理的状态下,才不会因为一方的不该得而造成对他方的侵扰,人们才都各得其所而压制住非分之想。因而,只有公平合理才会带来真正的稳定与和谐,让无理者满意就会纵容而造就一种强取豪夺与投机钻营之风。

所以,作为以维护公共秩序为使命的国家机关,应当对无理者进行打击和遏制而不是迁就和纵容。如果丰某参加的确实是私人宴请而不是公款吃喝的话,罗田县执法局的做法无疑是严重背离其职责的,应当依法对其不法挪用人民纳税钱的行为进行纠正,尽快向收款人追回款项,而不是代其行使追偿权。而且,由于执法局与其起诉的追偿人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又没有为其垫付赔偿款的法定义务,因而应当自己对自己的错误负责,是没法向他人追偿的。 吴元中(山东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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