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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出台10月1日起八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发布时间:2013/9/30  浏览数: 511 次  浏览字体:[ ]
  

  27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出台,从10月1日起,符合八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这八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职工符合第一种、第五种、第六种情况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六种情况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低保或特困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致贫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困难群体等,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赵子慧 沙文蓉 马金 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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