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宝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的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丰台一家眼镜店涉嫌擅自使用“宝岛”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日前,丰台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宝岛眼镜”品牌已有40多年历史。1972年,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创立, 1997年,“宝岛眼镜”品牌开始进军大陆市场。
“宝岛眼镜”进入中国大陆前后,先后申请了多个与“宝岛”有关的商标,宝岛眼镜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成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授权晶华宝岛公司自2010年8月25日起享有“宝岛”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品牌营销、维权等。
2012年,晶华宝岛公司发现北京某眼镜公司使用“时尚宝岛眼镜”为企业名称、字号从事眼镜行业经营,在其门店招牌使用“宝岛”文字,并于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时尚宝岛眼镜”字样,开展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等业务。
晶华宝岛公司认为,时尚宝岛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关系,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与“宝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撤换和销毁带有“宝岛”字样的招牌和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