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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交通事故中连环碾轧案逃逸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3/7/24  浏览数: 402 次  浏览字体:[ ]
  

  一位一生未娶、没有子女的62岁鳏寡老人,过马路时,在机动车道内被撞倒,后遭多车碾轧。前几位车主逃离现场,最后一辆QQ轿车的车主选择了留下、报警、施救,与家属商议善后处理事宜。

  多车碾轧,是老人这辈子遭受的最后一个不幸,他走了。此时是2011年10月10日晚上7点多。两个月后,老人的亲属将QQ车车主告上法庭。2013年6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QQ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近40万元。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难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都要选择逃跑吗?”“法院让好人吃亏。”网民们质疑。

  面对一边倒的批判,也有法律界人士站出来表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法学教授张柱庭说:“事故之后留下来承担责任,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与高尚无关。逃逸者,民事赔偿不可少,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鳏寡老人遭连轧

  2011年10月10日晚上7点多一点,天色渐暗,成都。彭友洪驾车沿龙华路从龙泉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路两旁没有路灯。

  当车行至成环路柏合加油站路段时,彭友洪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不明物体,但已经来不及了,车子轧了过去。

  彭友洪下车查看,地上躺着的是一位老人。

  彭友洪立刻报警并拨打了120。7点半,120施救人员宣布老人已经死亡。

  离去的老人叫曾雨成,62岁。

  据曾雨成的四弟曾雨洪介绍,现年90多岁的老父亲与早已去世的母亲一生共养育了4个儿子。由于家贫,父母甚至无法为每一个儿子都操办一场婚礼。排行老二的曾雨成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无子女。

  2004年,生活无依的曾雨成住进了成都市柏合镇敬老院,其生活由政府供养。

  2009年,其名下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他的身份也由农民转为市民。正是因为这个身份的转变,在其后的索赔官司中,他的离去为包括父亲在内的几位亲人换得了近40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他的土地没有被全部征用,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知道自己撞了人的QQ车车主彭友洪脸色苍白。

  后来他从赶过来的周边居民那里听到,在他之前,老人至少已经遭受过两次车辆的撞击、碾轧。前面的两辆车主逃逸。

  曾雨成被拉到殡仪馆的冰柜里。

  16天后,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推断曾雨成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

  尸检报告出来两天后,曾雨成亲属与彭友洪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对曾雨成的尸体进行解剖。

  在冷柜里呆了20天之后的2011年10月30日,这位鳏寡、凄惶一生的老人,化成了一捧灰烬。“一天收费300多元,实在是承受不起。”四弟曾雨洪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与曾雨成家属交涉过程中,彭友洪主动垫付了两万元用于老人的后事处理。

  2011年11月14日,老人被火化两周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辆未知名逃逸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法确认彭友洪的责任。

  法院的“精品案件”

  2011年12月13日,曾雨成离开两个多月后,其家属以其90多岁老父亲的名义将彭友洪告上法庭。同时被告的还有彭友洪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

  彭友洪为其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4万余元,其中包括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补充证据,原告撤回起诉。

  2012年7月5日,龙泉驿区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此案。据龙泉驿法院初字第1857号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核实,车祸发生之时,有周边居民证实,在彭友洪碾轧曾雨成之前,至少有两辆车对其有过撞击和碾轧。

  关于彭友洪碾轧曾雨成之时,曾雨成已经死亡还是尚有生命迹象成为庭审焦点。

  “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轧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第一次庭审时彭友洪曾经这样说。

  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推断曾雨成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

  但到底是哪辆车的碾轧造成了曾雨成的致命伤,随着尸体被火化,成了永远无法说清的事实。

  被告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曾雨成被彭友洪碾轧时已经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有未知名的两辆车均对曾雨成进行了撞击,也未确定彭友洪的责任,故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只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是一个证人的证言,系孤证,故对其结论不予采信。

  2013年6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综合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不止一辆车对曾雨成进行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友洪分别对曾雨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雨成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友洪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友洪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彭友洪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曾雨成连遭几次撞击的地点均在机动车道内,法院判令曾雨成本人承担20%的责任,侵权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赔偿原告3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被告彭友洪赔偿原告8千余元(已经提前垫付的两万元扣除之后的数额)。

  一辆车的车主承担了所有责任。法院为彭友洪保留了一份追偿权:被告彭友洪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法治周末欲就一些审理细节采访龙泉驿区法院,但遭到拒绝。法院一位内部人士透露,此案处理完毕之时区法院认为自己办了一件精品案件,没想到舆论一出就像挨了一闷棍。

  “没逃跑,算不上高尚”

  先撞人的一走了之,最后一个留下来承担责任的却承受了所有的损失。此案一经报道,舆论便朝着一个方向偏了过去。

  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以后撞人了我们是不是都要选择逃跑?一个个疑问的抛出,似乎让人们的心也冷了下来,难道承担责任者真的是自找麻烦?

  私家车车主刘先生认为,责任都给最后一个守法报警的人,情理上不妥,对树立社会风气不利。他还提出建议:法院可以不立即结案,当事人损失由政府先行垫付,这样也有利于督促警察尽快破案,树立正气。他认为,老人已经倒地不动和老人走在马路上的情况相比,司机能够避让的可能性更小,也就是说不论怎样都是前面先撞击的车辆责任更大,在有证人证明车祸不是一人所为的情况下,不应该让一个守法公民承担所有的责任。

  张柱庭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撞人了,没逃跑,算不上高尚。跑了的,一旦被追回来,不仅民事赔偿难免,而且要面对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终生被吊销驾驶执照更不用说。彭友洪付出了2.8万元的代价,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了问题,没有后患,他不冤,只能说他是做了他该做的,也是明智之举。”

  侵权责任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这个案子法院判得没有什么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侵权人有数人,每一个人都是损害的全部原因,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原告只找到了最后造成其损害的人要求赔偿,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是可以的,法院这样的判决没有问题。现在的被告承担责任之后,应当想办法找到其他造成损害的人,找到之后,向其主张赔偿,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戴福认为,这个案件背后,不能排除原被告串通让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双方都同意不做尸体解剖,庭审中被告彭友洪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很少反驳。事实也是保险公司在出大头。”

  记者致电彭友洪的代理律师周希斌,问他如何看待现在的社会舆论,他回答:“很多人都不懂。”记者问他怎么看待法院的判决,他说他不接受任何采访,并声称他的当事人也不接受媒体的采访。

  戴福认为,排除原被告串通的情况,此案中法院至少存在说理不充分的瑕疵。“从判决书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主彭友洪存在饮酒、机动车故障、超速等过失,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载明无法确认彭友洪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彭友洪的过错在哪里呢?”

  戴福认为,此案中,法院有把前车车主责任转嫁给彭友洪之嫌。

  “法院即使认定彭友洪‘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但因此让其承担80%的责任,显得过重,最多不应该超过50%。”戴福说。

  杨立新教授表示,其实法院也可以考虑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来处理: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最后一个碾轧老人的车主的责任就没有那么重了,也显得更公平些。

  张柱庭表示,此案除了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其实还反映出了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很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关于尸检。尸检往往是确认事实的关键部分,但是常常遭到各方回避。

  此案中,关于彭友洪碾轧曾雨成时,曾雨成是否活着是关键的问题。如果他已经死亡,那么彭友洪就不存在侵犯其生命权的问题。

  但是张柱庭教授介绍说,在交通事故中,有很多情况是无法查清事实的。尸体解剖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能是强制性的。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往往不愿意看到亲人身体再遭受一次创伤,拒绝尸体解剖的情况非常多,而一般情况下,加害人都不愿意与家属闹翻,愿意尊重家属意见。即使是鉴定机构,他们往往也非常头疼,万一鉴定结果显示与加害嫌疑人无关,家属往往会不依不饶。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柱庭认为,虽然此案件中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是一个证人的孤证,因此没有采纳。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

  “最近报道的公共事件有不少。我想,从整体来说,舆论不可怕,可怕的是相关领导一看到报道就批示。法院拿到批示不知道怎么做了。行政影响了法律。”张柱庭说。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成了空文

  “其实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曾雨成遭彭友洪碾轧时还活着。”被告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代理律师银瑶瑶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她透露,保险公司已经上诉。

  张柱庭认为,事故之后,车辆投保公司先行赔付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保险代为赔偿先行支付的原则,应该是出了事故保险先赔,现在的状况往往是保险公司总是等到有人告他才愿意赔。”

  张柱庭认为,这导致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的比例过高。他给出了一组数据,在我国,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72%是交通事故,而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这个比例不足4%,而且这个比例也很少是个人而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讼。

  张柱庭对记者说,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当事人能快速拿到赔偿,减少社会矛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拿到赔偿的大头,都不太愿意再去诉讼;二是快速拿到赔偿之后可以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抢救问题,利国利民。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有法律,但是执行得不好。保险公司很不自觉,习惯了让当事人垫付,然后再去找他们。”

  张柱庭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监督,比如保监会的督促,促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另外,法院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赔。这个案件中,法院是在审理完了之后,让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一起赔,拖得时间太长。现在保险公司又上诉,拖得时间会更长。“这也是保险公司惯用的伎俩,能拖多久就拖多久。以这个案件为例,2011年10月发生的事情,现在都2013年了,一审才刚结束。当事人家属拿到钱还要等很久。”

  张柱庭建议,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赔付,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也符合法律精神,可以尝试通过审判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落实。

  “如果按照法律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落实到位,可能这起案件也就根本不存在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已经拿到了保险公司的大头赔偿金,大多不愿意再去进行疲劳的诉讼。”张柱庭说。

  “这个案件既然引来了这么多的议论和关注,我想与其探讨留下来的人是否吃亏,不如探讨一下如何通过这个案件推动保险的先行赔付,这对减少诉累和减少社会矛盾都很有意义。”张柱庭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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