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3人以上卖淫,按照1992年的司法解释属于“重罪”,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1997新修改的刑法出台后,1992年的司法解释就应该作废,但对“组织几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这个重要法理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解释,这导致咋认定“情节严重”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
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旧的司法解释理应同时作废。但一个“杯具”的事实是:很多城市,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中,都在适用旧的,已经作废的司法解释来解释新法,这其中包括成都。采信1992年的司法解释,组织3人以上人员卖淫,触犯该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将由“轻罪”变“重罪”,甚至承受更长监狱生活的可能;而在上海,只有组织10人以上人员卖淫,才会被科以重罚。
组织3人还是2人卖淫? 徒刑有变
由于法制上的不健全,在我国很多城市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中,都在适用1992年的已经作废的司法解释来解释新法,成都也基本在沿用。
新《刑法》旧解释类似案例 判决不同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指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同城市之间,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对司法解释版本的认定不同,竟然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天壤之别。
来看江西对这类案件的审理。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妇女钟某,自2008年4月起进行容留卖淫,在同年10月7日晚,容留3人卖淫,并每人收取床铺费10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案一审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元,判决采用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法院在认定“违法情节是否严重时”,依据的是1992年刑法的司法解释,容留卖淫3人或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审中,根据我国对于司法解释时效的规定,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阶段,1997年新刑法出台,旧的司法解释理应同时作废,因此,法院认为钟某只收取了30元非法利益,容留卖淫情节不严重,改判钟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而在上海,这条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让法官在判案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到底组织几人以上卖淫应该“重判”?1992年过期的司法解释,还应继续采信吗?上海市选择了不采信。该市主管部门制定了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定刑标准,其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0人以上的,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理探索之路 “拉皮条”看司法进程
但是从法理学角度,用行政法规解释刑法并不完全合理。
成都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对于司法中不完善的条款依据本地情况作出行政规定,虽然于法理来说略有不妥,但是符合社会和谐的大原则,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是推动社会法制进程的有力尝试。
他表示,1992年的刑法司法解释,是适应改革开放初期对卖淫嫖娼等行为的“严打”而作出的,达到了肃清社会秩序的目的,1992年的司法解释将容留他人卖淫3人以上视为重罪,在司法上表明了对此现象是个别现象的认定。而在当下,我国正处于剧烈转型期,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相比近30年前发生了巨变,对于卖淫现象也有了更客观、多元的态度,与之相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拉皮条”行为,其危害程度如何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