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分居后,张先生去妻子家看望孩子,与岳母及妻子发生争执,冲突中双方均受伤。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向妻子和岳母索赔医疗费等3600余元。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通报,判决张先生的岳母刘女士赔偿部分医疗费,驳回了张先生对妻子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张先生称,他去妻子李女士的娘家探望孩子时,李女士不让他看孩子,岳母刘女士还打了他一个耳光。
张先生说,他用手保护头部时被李女士抓住左手并用嘴咬伤手指,岳母刘女士则咬伤了他的右手中指,自己往外拽手指时把刘女士的门牙拽掉两颗。
对此,作为被告的李女士则说,张先生进门后出言不逊,还动手将母亲刘女士打倒在地。
后经调解,张先生赔偿刘女士的经济损失后,2012年9月房山区检察院决定对张先生不予起诉。
事后,张先生反诉岳母和妻子,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余元。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因张先生已对刘女士进行了赔偿,所以张先生反诉要求刘女士对其医疗费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但由于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尚未解除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属于同一财产,所以法院不能判决夫妻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因此,驳回了张先生对妻子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