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主犯张兴兵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7万元。其余4名主犯陈光华、操兰玉等及4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46名案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的共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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