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宿豫区人,现住宿豫区珠江花园B4栋四单元508室。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因2.13年2月21日收到贵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江苏省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3)宿中民初字第0020号,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异议人认为,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宿豫区法院管辖范围。江苏省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不应将案件向贵院起诉。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特依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