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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排除了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13/2/26  浏览数: 556 次  浏览字体:[ ]
  

  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医疗事故。这就说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排除了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

  条例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医疗事故的。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医疗事故损害的是“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或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对于由于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患者精神损害,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因为,精神损害没有一个客观的判定标准。但是,医疗事故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伤害是存在的,虽然在医疗事故划分的等级中没有考虑,但是在对患者的赔偿中,必须有所体现,因此,在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明确了在对患者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规定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的是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其标准也是可以制定的。这里没有考虑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但是,条例规定了在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中应当明确和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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