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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