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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仍有24 .7%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13/1/25  浏览数: 647 次  浏览字体:[ ]
  

   全国妇联日前公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数据显示,与十年前的调查相比,妇女的健康状况、女性受教育的程度、女性的经济能力、家庭地位等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不过仍存在部分问题,例如目前我国仍有24 .7%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13年01月23日 南方新闻网)

   七成女性是“职业女性”

  调查显示: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 

   女性家庭地位提高仍有家暴

  调查显示,85 .2%的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表示比较满意和很满意。妻子参与家庭生产/经营、买房/盖房和投资/贷款决策的比例分别为72.6%、74.4%和74.7%。

  不过家暴的情况仍然存在。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随意评说】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目前我国社会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家庭暴力并没有应为人们的关注而得到明显的改观,其现实更是差强人意。因为家庭暴力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在许多人的意识中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

    笔者注意到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是存在严重不足的,这其中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近10年过去了,2012年这份报告显示家庭暴力的改观微乎其微,大家知道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然而,长期以来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人们也常被是否违法还是正当防卫的要件中纠结。还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而这样的误解,正是由于我们自身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的混乱。其实,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笔者从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上门的家务事,更不属于什么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虽然有些未造成伤害但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关于家庭暴力因素或许是多方面的。就其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第二,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
(微博)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第三,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第四,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
   第四,法律的缺失。我们必须重视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
     笔者承认,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要认识到,一个家庭的安宁与全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文/随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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