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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公安局原局长郑钢将扣押上缴财政的两辆奥迪车、一辆途锐车占为己有

发布时间:2012/9/21  浏览数: 573 次  浏览字体:[ ]
  

  将本应扣押上缴财政的两辆奥迪车、一辆途锐车占为己有,吐鲁番市公安局原局长郑钢被法院认定贪污66.4万元。9月19日,郑钢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49岁的郑某,案发前原系吐鲁番市委常委,吐鲁番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吐鲁番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后勤保障处副处长。今年7月3日,郑钢涉嫌贪污一案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郑钢当庭否认贪污。(本报7月5日曾对此案庭审进行报道)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6月,郑钢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方式,将本单位扣押并应上缴财政的一辆套牌黑色奥迪车和一辆墨绿色途锐车,假借他人名义使用本单位的公款10万元从财政部门购买后据为己有。之后,郑钢将奥迪车以20万元卖给朋友,另一辆车自用。经鉴定,上述两辆车价值为51.4万元,现两车已追缴。

  2009年11月17日,郑钢利用其担任吐鲁番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吐鲁番市公安局扣押并已上缴财政的一辆黑色奥迪车以“需要发还当事人”的名义,从财政部门要回后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车以个人名义借给其朋友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现该车已追缴。

  法院认为,郑钢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价值66.4万元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9月19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郑钢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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