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月12日上午8时,张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农用自卸三轮车从飞云驶往马屿方向。8时20分,行驶至56省道仙降街道下社村一路口地段,准备驶过路口掉头时,陈某驾驶七座车从飞云方向驶来,张某在左转弯驶入路口的过程中,七座车车头与农用自卸三轮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七座车与农用自卸三轮车损坏。事故后,交警对张某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某还未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而且张某驾驶的农用自卸三轮车也未办理机动车号牌手续。
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一定要办理并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员驾车借道行驶,应当充分观察周围车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再行驶。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 “无牌照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会依法扣留车辆并同时可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交警部门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的取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的上牌及牌照被吊销,均是交警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对车辆车牌进行罚没。公交公司并非车辆车牌发放机关,其无权以任何理由对车辆车牌进行罚没。如果其无故摘取、损毁车辆车牌,受害人可以采取公交车的管理单位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媒体反映投诉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