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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服刑事件是抽在湖北公安县农业局、监察局和财务等部门脸上的耳光

发布时间:2012/8/12  浏览数: 799 次  浏览字体:[ ]
  

贪官受贿被判刑,服刑期间还可以按月从政府财政领到工资,服刑与休假无异,在“带薪休假”待遇依然没能在广大工人群体中普及的当下,无疑会惊掉眼球无数,更为怪异的是,当地政府还在堂而皇之的辩称此事符合程序。如果说江苏阜宁61名刑满贪官重入编制打肿了我们的左眼,那么湖北公安县原农业局局长带薪服刑则无异于又一记重拳打爆了我们的右眼。

据公开报道,湖北公安县原农业局局长赵某因犯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但到目前为止,公安县依然在给赵某发放工资。当地官方表示:符合程序。

公安县农业局局长称,涉及犯罪需停止发放工资的,要凭公安县监察局的通知,但目前为止,农业局方面还没有接到监察局的通知,所以工资还在继续发放。而公安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管浩祥解释,之所以还在发放工资,是一个程序问题。他说,县里干部的工资都由财政发放,干部被判刑后,需停发工资的,要等开除党籍、公职之后。一般群众可能认为,一个干部被“双规”后移送司法机关,就应该停发工资。他说,也有干部被“双规”,调查发现关于他的举报并不能查实,移送司法机关后也有被判无罪的,这样的干部还得恢复职务、名誉,所以,在没有开除党籍、公职之前,涉案干部接受调查期间,一般都还继续领取工资。

看似有理的解释,其实荒唐至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王亚军律师表示,按照有关法律,公务员在被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他就自动失去公务员身份及相关行政职务,政府财政不应再给其发工资。如果因为相关部门在办理程序过程中有所延迟,而继续给当事人发了工资的,程序办理完毕之后,当事人应该退回,或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表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非被判有罪公务员被停发工资的必要条件,一位国家公务员一旦被判有罪,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不再是公务员,应该依法停发工资。

由此可见,带薪服刑事件无疑是抽在湖北公安县农业局、监察局和财务等部门自己脸上的一记响亮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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