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一没有驾驶证的未成年孩子将父亲的摩托车偷偷从家中驾驶去上学,在放学时其将该摩托车借给同为没有驾驶证的未成年的同学驾驶,在其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该同学重伤,而事故对方逃逸。试问,在此情况下作为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案件存在特殊性,该案受到重视。该案于近日开庭。
对于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简要答辩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对具有高度危险性车辆具有管理义务,本案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对车辆的保管不善具有很大的因果关系,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第五及第六点来看,证人乙的证言能够证明该车辆是乙偷偷从家中骑出来玩的事实,此点能够证明被告对车辆保管不善。证人甲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驾驶的车辆是原告向被告之子所借的事实,其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
本案中的摩托车与现实中的枪支一样,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试想,一名公安警察将枪支带回家中,因为保管不善其枪支被儿子取得,儿子与邻居家的小孩玩耍过程中将枪支交给邻居家的小孩,而邻居家的小孩开枪打死路人。试问,在此情况下该名警察是否需要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呢,很显然,其是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而本案中情节与代理人所列举的例子应该是相似的。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照被告对该起事故中存在保管不善,致使事故发生的事实,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据原告本人及其父亲陈述,涉案的车辆一直是由杯盖之子丁凯驾驶的,而并非偶尔驾驶。因为原告的同学及老师不便出庭作证,所以原告请求法庭能够对原告在洋河中学的同学及老师进行取证。
此致
宿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