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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涉嫌单位受贿罪---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7/26  浏览数: 568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涉嫌单位受贿罪,郭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诉至朝阳法院。

  朝阳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在和某公司合作证书制作的业务往来中,分三笔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计525000元。郭某在担任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和该公司合作证书制作的业务往来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万元。另外,在2006年11月,郭某将山西太原某艺校上交的两年考级费共计427235元,私自存入自己的大额定期账户,并从中获取利息26017.27元。

  检方认为,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办公室,在账外暗中收受他人回扣,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责;郭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责。

  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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